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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常识小考点

2020-3-21 9:12:35 浏览:55次

一、代理的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基本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三)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2.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四、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简化了诉讼程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
根据《民诉意见》,诉讼代表人的人数为2—5人。
在刑事和行政诉讼中,代表单位参加刑事或者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也是诉讼代表人。
(三)二者区别1.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是当事人,他与被代表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2.诉讼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诉讼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诉讼代表人诉讼行为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要维护被代表人的利益。
3.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五、滥用代理权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和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自己代理)(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双方代理)六、代理的特殊形式(一)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二)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三)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七、代理权的消灭第一,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第二,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第三,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第四,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八、不能代理的情形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放弃受遗赠、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等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三)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约稿、预约绘画、预约演出、授课、演讲等特定的,与人身紧密相连,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完成,不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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